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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B电子“门前三包”相关法规集锦请查收!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6-22 12:19:45点击:

  JDB电子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第一款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及其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机关JDB电子、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当对其所辖区域负责;......

  (四)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拒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或者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另:《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符合规定临时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城镇地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卖,抵缴罚款。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隧道JDB电子、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涵洞、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和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预留地等。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占道许可证。占用车行道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占道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经审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占用或者挖掘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另:《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四)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建筑物的门前、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镇地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选择街巷和住宅小区等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城镇地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影响市容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执行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相关规定。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以及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不得占用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临时占用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应当在施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化原状。逾期未恢复绿化原状的,视为擅自占用绿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砍伐树木,属于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按照规定权限报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属于非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报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经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台风、火灾等紧急情况,有关单位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可以根据险情先行移植、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在三日内向园林绿化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古树名木评估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损害园林绿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及古树名木的,处以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四)......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影响市容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第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三)随地便溺,随地倒污水、粪便、垃圾;......

  第十条第二款 ......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清理污物,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厦门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拒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或者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按照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因建设和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要求进行预处理后方可排水。

  (1)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2)《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收集JDB电子、运输作业,不按照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提供场地的和露天烧烤经营者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第二款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审核:陈瑜瑾、陆晓凤:,。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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