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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B电子常见法律法规范文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6-23 02:14:56点击:

  JDB电子基层社会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创新社会管理看起来也很复杂,应该从何处着手?重要的是社会管理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也就是说政府的行为和政党的活动均要在法律之下进行。目前,除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以外,我国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现行法律法规涵盖了基层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为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虽然社会管理常用的法律法规包含的领域很多,但是,如何在政府和民众之间普及基层社会管理中的常用法律法规?为基层民众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最重要的一环。当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成为执政党的一种执政习惯,成为基层民众的内心信念时,基层社会管理就大有改观了。例如,许多法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需要举行行政听证。因此,今后凡是出台重大决策前一定要进行听证,不仅要听取多数人的意见,更要听取少数人的意见,不能以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名义来危害少数人的利益。而且,只有注意听取了少数人的意见,才会知道在推行某项政策时,会影响哪些人的利益,阻力来自于何方。如何才能化解,我们就能事先防范和化解,才能防止由少数人挑起的。又例如,许多法律规定,党务要公开,发言人制度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一个很好渠道,这在现在的信息时代很重要。所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重要的是党务都要依法进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就湖南区域治理的角度而言,法治湖南已经成为湖南省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必须予以特别关注的大事,法治理论或法治理念也是法治湖南基层社会管理需要予以特别关注的重要课题。选择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的法律法规为主题切入湖南的法治建设,很大程度上需要探讨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眼光,什么样的方法,或者什么样的路径来认识基层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包括湖南省法治建设的问题。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相关性和包容性非常强,因此,今后我们基层社会管理中用好常用的法律法规,法治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结。但是,现实情形却是,法治似乎离我们很近但又离我们还很远。先说“法治”很近。近十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媒体都在打着“法治”的大旗,开办诸如“法治在线”、“法治现场”、“法治进行时”等节目,似乎法治就在我们眼前、身边。然观其内容,或是刑事犯罪,或为民事纠纷,却很少有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宪、守法的节目,尤其是行政诉讼的节目,因而与“控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其实离我们还很远。如果观众接受和认识的“法治”教育和宣传,真如简单的“以法来治”(rulebylaw)、“打击犯罪”、“治理刁民”的话,那与封建专制社会的做法又有何异?那岂不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悲哀?我们要等到何年何月才有真正的法治社会和全民“法治”意识?现代意义的法治与封建法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封建法制治理的主要对象是“老百姓”,而现代法治治理的主要对象之一则是“官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某个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就只片面强调其应受到的惩罚和制裁,却忽视有关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合宪性。现代意义的法治要求各级政府官员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此老百姓才能更好地去守“法”。

  现代社会里,法律首先具有实在性。这个特征使法律区别于其他作为社会规范的道德和宗教,也使法律具有了客观的确定的形式,摆脱了主观任意性,奠定了法律秩序的基础。其次,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的强制实施是法律秩序最为独特的地方,它的实施并不是依赖于人的内心,而是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进一步摆脱了任意性。再次,法律具有普遍性。普遍性是法律秩序最本质的特征,一方面是指立法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是指判决的一致性。最后,法律具有自治性。法律是理性的人自由意志的外化和表达,它远离支配人的上帝的戒律和任何一种宗教认识。包括法律实体内容的自治性、机构的自治性、方法的自治性和法律职业的自治性。上述关于法律特性的认识,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在基层社会管理中需要强调常用的法律法规?这是因为,我国常用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公民参政权,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有权了解、参与和监督国家政治事务。对执政党而言,常用法律法规有助于协调党政、党群、干群关系,有益于吸纳社会群体智慧,充分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理念;对基层政府而言,常用法律法规更能公平地将社会矛盾化解,这也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一环。在法治湖南的建设中,我想强调两点,一是要全面而系统地推行普及基层法律法规;二是要建立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或制度来支持、支撑,而所谓操作性就是严格地依法行政。为什么要全面系统地推行普及基层法律法规?为什么要严格地依法行政?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基层常用法律法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性与规律性。在我国,所谓常用的基层法律法规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反映的是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自由理性的判断和抉择,这就体现为法律的意志性。法律的意志性并不是说法律的制定完全代表立法者的个人意志,而是在遵守立法程序的基础上自觉或不自觉地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因此,理解基层常用法律法规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或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绝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因为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因此,我国基层常用的法律法规都是通过人创造出来的、符合并反映客观规律的规范。法律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自足的王国,它在本质上是依赖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因此,法律不能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具体内容独断地进行规定,相反,它本身只不过是为了满足和维护一定社会的秩序需求,而对存在于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生活领域中的各种规律的进一步肯定和确认,并且权威化。第二,我国基层常用法律法规的利益性和正义性。一般说来,我国基层常用法律法规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而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法律正是调整有限的社会资源和人的需求之间关系并予以确认的工具JDB电子。因此法律的利益性是意志性的逻辑延伸。基层常用的法律法规亦是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因此必须有一定的标准———这就是正义。基层常用法律法规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重。第三,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阶级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时呈现的属性。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必需的,表明法律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方面的属性。从现代法律的发展上来看,法律的阶级性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并且也仅作为法律的一种属性而存在,不能被扩大。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法律的阶级属性,因为特别是公法中还是有一定的体现,如宪法则是将非人民的群体排除在外。第四,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人性基础。在哲学传统中人们普遍认为有一种人类的本质,它由一个或更多的性质组成,它们决定了什么是人以及是什么将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而人性对于法律来说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人争取形成共同体和合作的愿望对于法律的建构同样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样,对秩序进行保障、对尊严进行保护、对利益进行确认的法是人的本质和内在需求的产物。第五,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道德基础。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道德基础是法律的正义性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共同体生活是有秩序的”规定了法律的职责,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人们对存在于各种事物里的秩序的认识和揭示。正义的法律也必定是对人性尊严予以尊重与保护的法律。第六,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社会基础。社会基础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事实上,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绝非人们的任意创造,而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需要有有效的社会调控机制的存在。人类社会始终存在三方面的主要矛盾:一是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和行为自由的矛盾。二是权威与服从的矛盾。若没有一种共同规则来确立界限,国家组织就不能有效运行,而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三是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在利益与道德观上的矛盾。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及其功效。这种影响可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法律法规怎样影响人类生活和基层社会管理;二是法律法规对人类社会生活和基层社会管理有什么影响。前者指的是法律的规范作用;后者是法律的社会作用。此外,基层常用法律法规的作用还存在一定的限度和局限性。

  (一)常用法律法规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规范作用一般认为,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等。第一,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指引人们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法律告诉人们何者可为、何者应为、何者禁为,告知人们可能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人的决策过程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法律指引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确定性指引,这是通过规定可能行为的不良后果,要求人们必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090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第6卷)学化、民主化、理性化程度越高,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越明显。法律发展的方向是要从维护一己统治的历史局限中走出来,成为为全社会谋福利的工具。这方面的主要作用包括安排人际关系,解决纷争,发展生产、水利建设、交通运输、文教卫生JDB电子,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控制或发展人口等等。现代法律对社会整体起着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其任务主要包括:第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生活秩序。例如,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制止各种行为、保障社会安宁、反对恐怖活动、制止侵略战争、维护人类整体利益等。第二,对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予以规划和指引。第三,对经济和技术发展带来的不良后果予以控制。例如,制止吸毒。第四,对不测事件的受难者予以救济和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例如,对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受难者以及贫困者、失业者予以救济和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2.常用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持第一,建立和维持社会政治秩序。这是为了把阶级和利益集团的冲突控制在有序的状态之中,减少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法律充当建立和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是因为法律对一切社会成员都是毫无例外的,并且法律也是社会各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客观化的产物,因此容易被接受。第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这主要体现在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的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的安排。第三,建立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法律将经济关系抽象并权威化使之上升为法律,从而建立有序的经济社会。这也是法律在现代市场社会中所具有的根本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保护财产所有权、对经济主体的资格进行必要限制、调控经济活动、保障劳建设法治湖南,关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常用法律法规089育作用指法律运作过程对社会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指:一般人群的守法行为对个体的感染作用,法律运作机构对违法者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补救产生的惩戒、威慑和感化作用。第四,评价作用。评价作用即法律作为规矩、权衡、尺度给人们提供评判、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由于价值标准的差异和自身利益的干扰,人们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相差悬殊,所以法律超越个体差异,提供一个共同的标准。这些标准有些是原则的,有些则是具体的。前者如法律原则、规范,后者如各种法定技术性指标:大气污染指数、噪音标准、核污染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等。第五,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指法律以物质暴力制止恶行、强制作为,并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生存的最后屏障。法律的强制作用通常包括:一是强制社会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强制作为是法律规定强制性义务,必须由义务人完成,如不作为则强令为之。例如,强制服兵役、强制纳税、强制履行合同。强制不作为是法律规定了一般禁止性义务,社会主体不履行,则法律确定的公权力可以强制制止其作为。例如,制止正在实施中的犯罪、制止闯红灯、制止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等。二是强令对他人或社会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三是对违法者予以制裁。

  (二)常用法律法规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社会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对于法律的规范作用而言的,指法律对社会和人的行为的实际影响。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社会作用包括社会公共事务和社会秩序两个方面:1.常用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任何社会要生存下去,都必须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法律最初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免受暴力的危害。社会越进步,法律对社会整体的作用越重要;法律的科其内容是确定的,即通过设定义务或职权的方式予以指引。如应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另一种是选择性指引,指法律规定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可能行为的有利后果,由行为人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方式,此即通过授予权利的方式予以指引。如,中国大陆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又如,中国大陆《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二,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指法律有预知行为的可能结果的作用。法律作为规范,它确定了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联系,成为人们预测社会后果的工具。这种预测一般包括:一是某种行为在法律上能否成立的预测,即进行法律的可行性研究。例如,一个打算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会从相关法律出发考虑主管部门是否能对自己的申请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二是关于对方可能反应的预测,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为人们预测对方可能的行为提供了可能。例如,人们相信,在通常情况下,驾驶车辆的人会遵守交通法规,他们不会危害自己的安全。三是对法官可能判决的预测。法律是法官判决的依据,法官以法律规定和行为事实为前提做出判决。如果法律是确定的,事实认定也无多大分歧,则可能的判决也是相对确定的,可以预知的。第三,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法律通过其本身的存在以及运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事的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可分为静态法现象的教育作用和动态法现象的教育作用两大类。静态法现象的教育作用即法律作为原则、规范所包含的价值本身所具有的教育作用,此时法律就像教科书。例如,法律中所包含的忠、孝、节、义、平等、民主等观念对社会有教育作用。当代中国大陆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学校开设“法学基础”课,就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教科书作用。动态法现象的教建设法治湖南,关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常用法律法规091动者的生存条件。第四,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安定的社会环境是人类活动的起码的前提条件,因此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也是法律的根本目标之一。主要体现在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以避免和解决纠纷;以和平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三)认识基层常用法律法规作用的限度第一,法律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能涉及人的思想。法社会学家们强调强制干涉思想的无效性,因为人的思想只有表达出来才与社会有关,才是社会行为,才受制于社会。法律强制干预人的思想只能使法律自身陷入难堪之境。法哲学家则认为思想是绝对自由的,用强制手段干扰人的思想、统一思想是不道德的。马克思曾说过,只有有了行为,人才步入法律的领域。法律的这种局限性具有必然和应然双重属性。从必然角度来看,对思想做出强制,在许多场合是无效的。例如,禁止思想的传播,终究难以奏效。从应然角度来看,强制思想的法律是不道德的,是恶法。第二,利益相互冲突,使法律不能保护所有利益。这方面的限制主要有:①有些利益很微妙,容易陷入圈套,法律不能管。例如,感情利益(夫妻感情、亲子关系)。②取证困难。为避免伤害无辜,如无证据,只好放纵可能的罪犯或侵权人,不能保护被害者的利益。例如,普通法国家有“宁可放纵一百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③法律证据本身的缺陷也使得某些人的利益客观上得不到保障。法律证据与科学证据不同,科学证据是完全客观的,而法律证据却允许有主观的成分。例如,承认证人证言。尽管法律追求证据的“客观性”,但有时是无法达到的。因为,现实中存在证人不愿作证、作伪证、作错证、客观证据的消失、允许推定证据等阻碍实现证据的客观性的因素。于是,法律设立时效制度,过了一定时效的利益,法律不加保护。④冲突的利益不能两全,法律只能保护其中之一。例如,一方诉请离婚,他方不愿离婚,法律保障了离婚自由就不能保障他方不离婚的自由,反之亦然,法律只能选择其一。第三,法律的精神属性产生的限制。法律是一系列规范和原则的集合体,它是价值的外化,以精神形态存在着,它本身不能直接作用于社会,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借助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才能得到贯彻,因此,法律的作用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为的影响,这就使得法律不能保护它应当保护的所有利益。当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偏离法律时,法律保障的许多利益必将受损,一旦两者失控则法将不法。第四,法律救济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导致的限制。大部分法律救济行为必须经过社会主体的才能够启动,通过审判后予以救济。如果当事人或国家公诉人不,救济程序就无从启动,被害人的利益和被损害的社会利益均无法得到保护。此即所谓“不告不理”原则。第五,法律难以扭转惯常行为方式。法律很难纠正人们的惯常行为方式,特别是作为长期历史积淀的陋习。例如,印度年轻寡妇的习惯,中国农村的迷信陋习、赌博陋习等等。当然,法律难以纠正惯常行为方式不能成为立法中保留陋习的借口,对于严重侵犯人民权利的落后习俗,法律应当与之作坚决的斗争。

  (四)认识基层常用法律法规存在着的局限性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作用。但是,我们在充分认识法律法规的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功能的有限性、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政治、经济、行政、道德、习惯、乡规民约等。动用法律处理有些问题,不见得比其他方法成本更为经济,效果更为明显。有时严格法律与正义还有矛盾。第二,法律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合的。如思想问题、私生活等。在中国,古代思想家曾强调: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西方,法律思想家说:实现法治是有条件的。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需要人们去正确地实施,讲的就是这层意思。第三,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和现实生活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法律的难题,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法本身存在缺陷、漏洞、空隙也是难以避免的。还有法律适用的前提是确定事实,但如果确定事实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则制定这种法律,也难以获得实效。第四,如果与法律相应的配套技术、措施、制度尚未建立、完善,或者即便建立了,但是尚未真正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独特功能。在认识法律的功能和局限性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对待法律的态度,坚决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反对法律万能论,反对教条主义,廓清各种迷雾。只有全面地认识法律功能的多样性、复杂性,我们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事业,推进基层社会管理的法治运行。

  (一)社会保障与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涉及保障人民最基本的生活,对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的目标是有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们已经通过了上述法律法规,在新农保与新农合,自然灾害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障和保护等方面加以全面实施。

  (二)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调处依据方面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因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和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第一位的问题,矛盾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医患纠纷、非法集资、股市房市投资受损等方面。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依法处理这些矛盾,已经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对于涉及民事财产权益的,可以运用《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对于涉及劳动争议的,可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涉及各类侵权责任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其他具体侵权问题的法律。基层党组织必须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按政策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运用行政听证制度可以较好地化解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农村土地征收;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纠纷。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合同法的实施,对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及用工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用人单位努力构建新型劳动关系管理模式势在必行。而技校毕业生,在新的劳动法津法规面前又将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和困惑呢?本人总结多年从事技校生推荐就业的经验,针对学生普遍感到困惑的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具有非盈利性、强制性、普遍保障性的特点。应届毕业生常常对社会保险认识上存在着误区,比如:社会保险是否可买可不买?社会保险金由谁支付?用人单位支付了薪酬是否就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其实这类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2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不按期缴纳、拒缴、漏缴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催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等等相关条例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须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除应履行劳动义务,享受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外,还享有获得劳动社会保险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在给予用工者薪酬待遇后,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校毕业生提高法律意识,对于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免自己的权益受侵害。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何谓试用期?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是有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作为刚进入社会工作的技校毕业生须从以下两个方面了解试用期的有关规定:1、劳动者的试用期为多长?为杜绝企业在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时订立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降低相关待遇,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试用期期限是否可以单方面延长?曾有学生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2003年2月28日毕业生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03年3月1日到2006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1500元。张某3月3日开始上班,五一期间按公司规定领取了过节费500元。5月9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因其未通过试用期考评,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对第一次不能通过试用期员工,公司暂不录用,延长试用两个月后,考评通过的,才予以录用。6月30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因其不能胜任工作,未通过公司第二次考评,公司决定不予录用,要求他当日结算工资,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张某对公司的做法表示愤怒,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被拒绝。在律师的帮助下,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补发2003年5月、6月转正工资的差额部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试用期中,公司应当及时对张某进行各方面的考核,决定是否予以录用,认为张某不能胜任的,应当在试用期内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单方延长可视为经过了张某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为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为三个月,故双方只能将2003年5月作为试用期,6月份应当作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履行期。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应当发给张某转正待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并在三十天内继续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故裁决公司补发张某2003年6月的工资500元,因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张某一个月的工资1389元。从该事例可以看出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我们认为,试用期过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没有法律依据。当然,试用期期限并非绝对不能延长,而是不能单方延长,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通知或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决定延长的属无效。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才合法,技校毕业生应特别关注这类问题。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品质、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需求迅速提升。定期体检、健身保养、防生病、治未病、早治病,强调无病预防已经渐渐深入人心。体检中心作为医疗新兴产业,其发展前景、遭遇问题和法律风险并存。

  1.1 偷梁换柱,警惕。众所周知,我国约10%的人携带乙肝病毒。尽管政府在《就业促进法》、《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文禁止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入职,但并未得以根本性纠正,最终大多一岗难求。与此同时,“体检”应运而生,并逐渐走向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而作为体检中心的法律风险将增高,具体表现在:一是入职体检,冒名顶替。如某乙肝病毒携带者让“体检”代为体检,蒙混、欺骗用人单位,导致体检中心被动诉讼。二是恶意顶替,意在欺诈。如某晚期癌症患者让正常人顶替体检,得出“正常”体检结果,尔后其恶意诉讼,体检中心因此可能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1.2 特定告知,不甚充分。签署知情同意书以规避不必要法律风险是现今医院的通行做法,但这并不足以使医院完全避免诉讼风险。实际上,仍需要注重若干细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成年未婚女性妇科检查必须履行充分特定告知义务。尽管作为成年未婚女性应当具备一定医学常识,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导检册“要求妇检”而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处女膜破裂等),但作为体检中心必须保证让未婚女性行使妇科检查的选择权,必须耐心细致地向未婚女性就妇科检查的形式、内容和后果进行着重而特定的说明,以避免遭受败诉风险。二是对体检结果必须履行如实特定告知义务。对癌症、心脑血管等多项疾病有偿检测、预警筛查业务,体检中心若未指派专门人员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向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检测结果义务,未指派专科医生负责对检测结果给予特定告知和专业指导,则极有可能遭受不必要赔付风险。

  1.3 妥善保管,保护隐私。现如今,隐私权的有效法律保障渐已深入人心。《新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等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体检中心必须明确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责任范围。体检中心在实践中一般操作方式为,除重大病情为不增加体检者心理压力而保密外,一般都会如实写在体检报告上,用人单位和体检者都拥有知情权。因此知情范围则仅限于用人单位和体检者,并且体检中心必须保证不得在任何时间、通过任何途径以任何方式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体检者体检结果。二是明确义务界限。体检中心义务界限仅限于保管体检结果期间,自移交用人单位或体检者之日起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单位组织部门、用人单位负有保护体检者隐私权的法定义务,负有保证任何人不得随意翻阅、传阅、散布、复印、网络传播等特定义务,对于特殊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则可根据体检者健康状况决定是否聘用,但仍负有保密义务。

  1.4 风险提示,醒目到位。据不完全统计,某医院体检中心所接待体检者中,老年人比例高达40%,这无形当中给医院服务管理带来如下法律风险。一是滑跌摔伤惹官司。老年人因各种生理因素限制,在体检过程中极易发生入厕滑倒摔伤、爬楼梯跌倒摔伤等情形。尽管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类型行为不包括在体检中心提供的体检服务之内,即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由于体检中心未尽到场所设施的管理、注意义务,致使体检者在候诊时摔倒受伤致残,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意外风险赔损失。包括因就诊椅、候诊椅等设施设备老旧失修,突然倾翻、折断导致体检者,尤其是老年人摔伤摔残等;因天花板、吊顶、灯具等年久老化,突然脱落导致体检者因坠物受伤等。上述情形均会导致体检中心面临不必要的法律赔付风险。

  1.5 人证两全,设施齐备。目前,各类体检机构鱼龙混杂,体检质量参差不齐,体检结果相差各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人员不齐整。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体检机构至少有2名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0名注册护士等。实践中,有部分体检机构达不到该人员资质标准。二是证件不齐全。有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擅自执业;有的超出批准的执业范围执业;有的未取得医师资格就执业;有的跨专业学科“陌生”执业;等等。三是设施不齐备。有的检验、放射、B超等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有的设备未取得合格证;有的实验室检验设备简陋陈旧;有的不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体检场所建筑面积达不到400平方米;有的甚至与门急诊病人通用一台设备、同用一个诊室;等等。四是“走穴”不达标。有的未经合法注册登记就开始执业;有的与邀请单位未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等;有的未于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备案;有的医疗垃圾后续处置不规范,极易导致二次污染;等等。

  2.1 法律法规缺位,法治建设滞后。通过数十年的艰苦立法,我国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促进卫生法学健康发展意义重大。2009年8月5日,卫生部组织制定并下发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体检中心管理中的法规缺位,但仍显不足。一是未以全国人大提请批准立法的形式制定法律,导致该《暂行规定》法位阶级较低,参考意义明显大于执行意义。二是对体检机构硬性指标设置准入门槛较低。如对副高以上人员仅要求2名以上、注册护士仅10名,显然在实践中难以达到体检需求量和品质要求。三是对防范体检纠纷措施规范过于宽泛,无任何实践操作价值。

  2.2 缺少统一标准,各种监管乏力。目前,体检中心缺乏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统一准入标准,导致各种类型不一、规模大小各异、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体检中心并存;体检中心各地归属管理不统一,导致卫生管理部门和防疫部门相互争抢权利、互相推诿责任;体检中心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和质量标准认证体系,导致其成为监督考核和质量控制中的盲点和忽略点。因此,在标准欠缺、监管空洞、竞争无序的环境下,容易造成各个体检中心为抢夺市场,追求利益,大打价格战,大搞恶性竞争,同时又忽视科学管理和服务质量,结果导致体检质量下降,埋下法律风险隐患。 2.3 人员素质欠佳,服务意识不强。近些年来,体检中心业务量呈几何级数增长,医护人员数量短缺成为普遍现象,年轻人员则被紧急充实到一线岗位工作,但其在组织协调能力、专科业务能力、沟通说明能力、临时性事件处置能力及综合心理素质等方面普遍不高或存在不足,处理事件容易简单化,处理问题容易情绪化,答疑咨询容易急躁化。与此同时,体检工作人员主动服务意识不强。简单认为体检工作为一简单医疗行为,完成检查出具报告即告结束。对异常结果不立即主动与顾客联系,督促复查或就诊,从而延误病情甚至造成纠纷;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不按照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处理,造成病情延误或更大不良后果。

  2.4 硬件设备陈旧,检查结果欠准。近一段时期,尽管各类体检中心经过系统建设,渐成规模,硬件设施设备得以充实提高,但有的受场地限制,缺乏独立的体检场所,导致体检者与患者同在一个区域;有的受设备限制,缺乏独立的体检设备,导致体检者与患者共用一种设备;有的受资金限制,老旧设备难以更新换代,导致体检结果欠准确;等等。上述原因,均不同程度地可能导致体检者质疑体检服务质量、体检结果正确度,引起不满情绪,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2.5 管理模式老化,专业标准不高。目前,部分体检中心仍生硬延用传统医院管理模式,结果“水土不服”,造成部分组织管理类规章制度不配套,人员管理定岗定位配置不合理,体检服务服务流程管理不规范,环节运行监控协调不周密,加之相关查对制度不严格致使出现标本丢失、报错结果、报告泄密等,综合导致体检环境日渐恶化,具体表现在实践中则是体检流程不顺畅、候诊时间过长、专业服务标准不高、体检者服务感知满意度较差,上述情况极易导致体检者心情烦躁、情绪激动,诱发纠纷。

  3.1 尽快建章立制,加速立法进度。若从根本上确保体检中心能够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国家有关部门必须注重顶层设计、总体筹划,不断推进有关体检中心方面的立法工作。笔者以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卫生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制度论证、征求各方意见、平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之上,先行出台《体检中心管理条例指导意见》(试行),重新界定体检中心资质资格,从严修正准入标准,重新修订运作规程,重点关注监督管理。尔后,在逐步推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后形成最终《体检中心管理条例》,下发参照执行,以切实规范健康体检市场,

  3.2 统一行业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为真正解决体检机构水准参差不齐的现状,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明确规定体检中心必须具备内科、外科、妇科、儿科、耳鼻喉科等多个临床专业科室,必须具备相当数量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必须具备拥有相应执照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独立的体检场所,必须具备足够满足体检需要的各类型较为先进的设施设备,等等。为切实解决体检机构未经注册登记便执业、游击式“走穴”执业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强化相应监督管理,加大惩处力度,升格惩处方式,对上述行为给予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为有力解决体检机构盲目无序执业问题,笔者认为,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在不违背“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原则的前提下,应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具有刚性约束力,而非仅具参考意义。

  3.3 内培外引人才,打造专业队伍。高素质人才梯队是体检机构持续发展、健康发展、强势发展、科学发展的根本性保证。为此,体检中心若要做大做强,一是内培外引人才。以优厚待遇、优越条件引进成熟专业的高端人才,夯牢人才基座。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在职继续教育制度,进行医务人员三基三严、常见疾病知识和沟通技巧培训。进行护理人员专业技术、礼仪礼节、突发事情应急处置培训等。二是合理配置人员。这直接关系到体检机构健康管理服务的质量和赢利性。体检机构不仅局限于医务人员,而应综合专业治理层、品牌推广、产品销售、市场开拓、健康管理师、营养师等各种专业人员,以确保每一环节、每一流程、每一关键点都做到专业贴心、高效有序。

  3.4 转换服务理念,牢树多种意识。服务理念的转换是最具革命性的,是最彻底的,因此,必须强化多种意识。一是法律风险意识。充分了解双方权利义务界限,切实尊重顾客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知情同意权及自主决定权等各项权利。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母婴保健法及其他相关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二是专业服务意识。专业人员成就专业服务。建立健全各岗位工作规范和质量标准,针对每个岗位详细制定岗位说明书、责任书。规范执行各岗位文明用语,注重工作细节,注重表达沟通技巧,注重服务态度。三是以人为本意识。牢固树立客户意识,真正摒弃患者意识,营造人性化服务氛围。同时,必须建立尊重、关心、体贴体检人员的职业道德,平等对待每位体检人员,让其享受物超所值的待遇,以吸引保留专属于自身的客户群。

  探索图形规律探索图形的摆放规律探索图形的摆放、排列个数等探索图形的长度、周长、面积等

  根据你发现的规律,取每行数的第10个数,求得它们的和是(要求写出最后的计算结果).

  评析 容易发现第①行的规律是2n的形式,第②行的规律是2n+3的形式.因此,两行的第10个数的和是210+210+3=2051.

  评析 按游戏步骤,要得到a2008的值,表面上要进行2008次才能完成,但这是不现实的.像出现这种形式的问题,一般通过计算几个就会发现这些值存在一定的(循环)规律,然后按规律写出结果.本题中,a1=26,a2=65,a3=122,a4=26,a5=65,….通过计算发现,a1、a2、a3、a4、a5、…的值每三个循环出现,因此a2008=a1=26.

  评析 探索数量关系,要认真分析所给等式的左边与右边的代数式共同特征,以及与对应序号的关系,用字母表示出来即可.本题等式的特征是:左边是平方差形式,右边都是4的倍数,答案:62-42=4×5;(n+2)2-n2=4×(n+1).

  例5 (广东湛江)如下图所示,已知等边三角形ABC的边长为1.按图中所示的规律,用2008个这样的三角形镶嵌而成的四边形的周长是( ).

  评析 按图中所示的规律,每增加1个三角形,镶嵌而成的四边形的周长相应只增加1,答案选C.

  例6 (黑龙江齐齐哈尔)如图1,菱形AB1C1D1的边长为1,∠B1=60°;作AD2B1C1于点D2,以AD2为一边,做第二个菱形AB2C2D2,使∠B2=60°;作AD3B2C2于点D3,以AD3为一边做第三个菱形AB3C3D3,使∠B3=60°;…,依此类推,这样做的第n个菱形ABnCnDn的边ADn的长是.

  例7 (广西桂林)如图2,矩形A1B1C1D1的面积为4,顺次连结各边中点得到四边形A2B2C2D2,再顺次连结四边形A2B2C2D2四边中点得到四边形A3B3C3D3,依此类推,求四边形AnBnCnDn的面积是.

  评析 “顺次连结各边中点”问题,在找规律问题中经常容易出现.容易发现,本题中四边形AnBnCnDn面积是四边形An-1Bn-1Cn-1Dn-1面积的一半,按此规律可得四边形AnBnCnDn的面积是23-n.

  例8 (海南省)用同样大小的黑色棋子按下图所示的方式摆图形,按照这样的规律摆下去,则第n个图形需棋子枚(用含n的代数式表示).

  评析 仔细观察发现,若以前一个图为基础,增加3个棋子就可得到后一个图.按此规律第个图形需棋子(3n+1)枚.

  例9 (辽宁沈阳)观察下列图形的构成规律,根据此规律,第8个图形中有个圆.

  评析 经过观察发现,第n个图形中有(n2+1)个圆.因此第8个图形中有65个圆.

  例10 (湖北襄樊)如图3,在锐角∠AOB内部,画1条射线条不同射线条不同射线个锐角;…,照此规律,画10条不同射线

  例11 (重庆)如图①是一块瓷砖的图案,用这种瓷砖来铺设地面,如果铺成一个2×2的正方形图案(如图②),其中完整的圆共有5个,如果铺成一个3×3的正方形图案(如图③),其中完整的圆共有13个,如果铺成一个4×4的正方形图案(如图④),其中完整的圆共有25个,若这样铺成一个10×10的正方形图案,则其中完整的圆共有个.

  评析 观察发现,n×n个正方形图案比(n-1)×(n-1)个正方形图案中完整的圆多4(n-1)个.

  油菜立枯病又称纹枯病,是油菜常见病害,严重影响油菜产量。叶柄染病近地面处有凹陷斑,湿度大时病斑上产生浅褐色蛛丝状菌丝。茎基部染病初生黄色小斑,渐成浅褐色水渍状,后变为灰黑色凹陷斑,有的侵染茎部,并形成大量菌核。

  病菌以菌核或厚垣孢子在土壤中休眠越冬。翌年地温高于10℃开始萌发,进入腐生阶段,油菜播种后遇有适宜发病条件,病菌从根部的气孔、伤口或表皮直接侵入,引起发病。后病部长出菌丝继续向四周扩展。也有的形成子实体,产生担孢子在夜间飞散,落到植株叶片上以后,产生病斑。此外该病还可通过雨水、灌溉水、肥料或种子传播蔓延。高温、连阴雨天多、光照不足、幼苗抗性差易被染病。

  1.3.1 农业防治。①实行轮作,避免重作。油菜植播地尽量做到不连续2年重播,避开十字花科作物重茬。②选择无病田育苗,减少根腐病初侵染途径。因地制宜确定适宜播种期,不宜过早播种。③要及时翻耕晒垄,整畦挖沟,施用腐熟的农肥。精细整地,清沟沥水。对于低洼易积水的田块,应采用高畦深沟栽培。④合理密植,适时间苗,去除病弱苗,增强苗床透光通风性,降低植株间湿度,培育壮苗。

  1.3.2 药剂防治。①苗床整畦时,用70%敌克松可湿性粉剂 1kg/667m2,兑干细土15kg,拌匀成药土,播种前撒施畦内。②发病初期喷70%敌克松可湿性粉剂8000倍液,或用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或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600~700倍液。重病田块隔5天喷1次,连续2~3次。

  油菜黑斑病是油菜产区常见的叶部病害。在油菜的整个生长季节均可发生,尤以2~3月发生最多。植株下部叶片被害最甚,严重发生时,病斑密布,病斑穿孔破裂,叶片极易干枯。此病还可以为害茎、枝和荚果,使荚果发育不良、结实差、籽粒弱小、发芽率低下、对产量有一定的影响。主要危害叶片、叶柄、茎和角果。叶片染病初生褐色圆形病斑,略具同心轮纹,有时四周有黄色晕圈,湿度大时上生黑色霉状物。叶柄、叶柄与主茎交接处染病形成椭圆形至梭形轮纹状病斑,环绕侧枝与主茎1周时,致侧枝或整株枯死。

  病菌以菌丝和分生孢子在种子内外越冬或越夏,种子带菌率60%,带菌种子造成种子腐烂和死苗。除种子外,病菌可在病残体上越夏,孢子由下部叶向上扩展至上位叶、花序及角果。本病流行与品种、气候和栽培条件关系密切。白菜型油菜最感病,甘蓝型较抗病,芥菜型油菜中植株矮、分枝低、生长茂密、叶面蜡层薄的品种不抗病,反之,则抗病。叶面保持48~72小时游离水适合该病发生和扩展。油菜开花期遇有高温多雨天气,潜育期短,易发病。地势低洼连作地,偏施过施氮肥发病重。

  (1)选用抗病品种。(2)进行大面积轮作,提倡施用酵素菌沤制的堆肥,采用配方施肥技术,避免偏施过施氮肥,注意增施钾肥。(3)种子处理用种子重量0.4%的50%福美双可湿性粉剂拌种。(4)发病初期马上喷洒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600倍液或64%杀毒矾可湿性粉剂500倍液、12%绿乳铜乳油600倍液或1:1:150倍式波尔多液喷雾。

  油菜白粉病病原十字花科白粉菌,属子囊菌亚门真菌。闭囊壳聚生至散生,扁球形,暗褐色。主要危害叶片、茎、花器和种荚,发病轻者病变不明显,仅荚果稍变形;发病重的叶片褪绿黄化早枯,种子瘦瘪。该病主要危害叶片、茎、花器和种荚,产生近圆形放射状白色粉斑,菌丝体生于叶的两面,展生,后白粉常铺满叶、花梗和荚的整个表面,即白粉菌的分生孢子梗和分生孢子,发病轻者病变不明显,仅荚果稍变形;发病重的叶片褪绿黄化早枯,种子瘦瘪。

  全年种植十字花科蔬菜的地区,主要以菌丝体或分生孢子在十字花科蔬菜上辗转传播为害。条件适宜时子囊孢子释放出来,借风雨传播,发病后,病部又产生分生孢子进行多次重复侵染,致病害流行。雨量少的干旱年份易发病,时晴时雨,高温、高湿交替有利该病侵染和病情扩展,发病重。

  (1)选用抗病品种。(2)采用配方施肥技术,适当增施磷钾肥,增强寄主抗病力。(3)发病初期喷洒40%福星乳油6000~8000倍液、15%酮可湿性粉剂1500~2000倍液、12%绿乳铜乳油500倍液。有些油菜品种对铜制剂敏感,应严格控制药量,以免发生药害。

  油菜霜霉病是中国各油菜区重要病害。春油菜区发病少且轻。该病主要危害叶JDB电子、茎和角果,致受害处变黄,长有白色霉状物。花梗染病:顶部肿大弯曲,呈“龙头拐”状,花瓣肥厚变绿,不结实,上生白色霜霉状物。叶片染病:初现浅绿色小斑点,后扩展为多角形的黄色斑块,叶背面长出白霉。春油菜区发病少且轻。该病主要危害叶、茎和角果,致受害处变黄,长有白色霉状物。

  冬油菜区,病菌以卵孢子随病残体在土壤中、粪肥里和种子内越夏,秋季萌发后侵染幼苗,病斑上产生孢子囊进行再侵染。冬季病害扩展不快,并以菌丝在病叶中越冬,翌春气温升高,又产生孢子囊借风雨传播再次侵染叶、茎及角果,油菜进入成熟期,病部又产生卵孢子,可多次再侵染。远距离传播主要靠混在种子中的卵孢子。至于近距离传播,除混在种子、粪肥中的卵孢子直接传到病田外,主要靠气流和灌溉水或雨水传播,孢子囊由于孢囊梗干缩扭曲,则从小梗顶端放射至空中随气流传到健株上,传播距离8~9m,土中残体上卵孢子通过水流流动,萌发后产生的孢子囊随雨水溅射到健康幼苗上。生产上低温多雨、高湿、日照少利于病害发生。冬季气温低、雨水少发病轻,春季气温上升,雨水多,田间湿度大易发病或引致薹花期该病流行。连作地、播种早、偏施过施氮肥或缺钾地块及密度大、田间湿气滞留地块易发病。低洼地、排水不良、种植白菜型或芥菜型油菜发病重。

  (1)因地制宜种植抗病品种。如中双4号、两优586、秦油2号、白油1号等。提倡种植甘蓝型油菜或浠水白等抗病的白菜型油菜。

  (2)提倡与禾本科作物进行2年轮作,可大大减少土壤中卵孢子数量,降低菌源。

  (4)加强田间管理,做到适期播种,不宜过早。根据土壤肥沃程度和品种特性,确定合理密度。采用配方施肥技术,合理施用氮磷钾肥提高抗病力。雨后及时排水,防止湿气滞留和淹苗。

  (5)重点防治旱地栽培的白菜型油菜,一般在3月上旬抽薹期,调查病情扩展情况,当病株率达20%以上时,开始喷洒40%霜疫灵可湿性粉剂150~200倍液或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500倍液、58%甲霜灵·锰锌可湿性粉剂500倍液、70%乙膦·锰锌可湿性粉剂500倍液、40%百菌清悬乳剂600倍液,每667m2喷兑好的药液50~60kg,隔5~7天1次,连续防治2~3次。

  该病症状因油菜类型不同略有差异。白菜型油菜、芥菜型油菜主要产生沿叶脉两侧褪绿,叶片呈黄绿相间的花叶,明脉或叶脉呈半透明状,严重时叶片皱缩卷曲或畸形,病株明显矮缩,多在抽薹前或抽薹时枯死。染病轻和发病晚的虽能抽薹,但花薹弯曲或矮缩、花荚密、角果瘦瘪、成熟提早。甘蓝型油莱则出现系统型枯斑,老叶片发病早症状明显,后波及到新生叶上。初发病时产生针尖大小透明斑,后扩展成近圆形2~4mm黄斑,中心呈黑褐色枯死斑,坏死斑四周油渍状。茎薹上现紫黑色梭形至长条型病斑,且从中下部向分枝和果梗上扩展,后期茎上病斑多纵裂或横裂,花、荚果易萎蔫或枯死。角果产生黑色枯死斑点,多畸形。

  在我国冬油菜区,病毒在寄主体内越冬,翌年春天由桃蚜、菜缢管蚜、棉蚜、甘蓝蚜等蚜虫传毒,其中桃蚜和菜缢管蚜在油菜田十分普遍,冬油菜区由于终年长有油菜、春季甘蓝、青菜、小白菜、荠菜、蔊菜等十字花科蔬菜和杂草,成为秋季油菜重要毒源。此外,车前草、辣根等杂草及茄科、豆科作物也是病毒越夏寄主。春油菜区病毒还可在温室、塑料棚、阳畦栽培的油菜等十字花科蔬菜留种株上越冬。有翅蚜在越夏寄主上吸毒后迁往油菜田传毒,引起初次侵染。油菜田发病后再由蚜虫迁飞扩传,造成该病再侵染。此外病毒汁液接触也能传毒。油菜栽培区秋季和春季干燥少雨、气温高,利于蚜虫大发生和有翅蚜迁飞,该病易发生和流行。秋季早播或移栽的油菜、春季迟播的油菜易发病。白菜型油菜、芥菜型油菜较甘蓝型油菜发病重。

  近年来,随着油菜种植面积的不断增加,油菜苗期的病虫害也日趋严重,应该从以下6方面来综合防治,效果显著:

  (2)调节播种期根据当年9~10月雨量预报,确定播种期,雨少天旱应适当迟播,多雨年份可适当早播。

  (3)油菜田尽可能远离十字花科菜地,适当迟播。苗床与本田应施足基肥、及时追肥、施用硼肥、控制氮肥用量。清除田边杂草。

  (4)用25%种衣剂2号1:50拌裹油菜,30天内可控制蚜虫、地下害虫为害,对防治病毒病有效。

  一般是指鱼苗从受精卵孵化出膜开始养殖到规格约100克/尾左右的养殖过程,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养殖方式及放养密度的不同,鱼种规格在35~150克/尾之间不等。小海镇生产时间,一般从每年4月中旬至当年年底,由于鱼种销售的原因,也有养殖户养殖至第二年的3月份。鱼种养殖期间,一般经历2个过程,一是从刚出膜鱼苗养殖至规格为1500尾/500克左右,第二个养殖阶段是从规格为1500尾/500克养殖至35~150克/尾。

  鱼苗“发花”阶段车轮虫病最早发病时间大体在鱼苗放养后的12~15天。发病症状为鱼苗不吃食,浮于鱼池水面的下风处,仔细观察鱼苗鱼体发黑,每天有少量死亡。显微镜镜检,在鱼苗的全身皮肤、各鳍等处,寄生大量的车轮虫。

  白头白嘴病发病时间与车轮虫病同时或略迟,发病鱼苗体表及各鳍有少量车轮虫或无车轮虫寄生,鱼苗也浮于池水表面的下风处,鱼苗体色较正常,但头部与吻端发白。

  胀气病症状为发病鱼苗浮于池水表面下风处,腹部鼓胀,解剖肠道显微镜观察,肠道内有小气泡,发病及死亡鱼苗的腹部中线处有一条纵贯前后红线。

  鱼种养殖第二阶段病害主要有:车轮虫病、粘孢子虫病、指环虫病、“肝胆综合症”等病害。

  鱼种养殖第二阶段车轮虫病有的情况是因为在“发花”阶段后期,因池鱼密度过高,鱼苗营养不良引起车轮虫大量寄生,在“夏花”鱼种放养前未彻底治愈,通过放养鱼种带入的;有的情况是因为放养后,水质不好或池内的浮游动物饵料培养不好,引起放养后鱼种大量寄生车轮虫。

  指环虫病一般发生于鱼种养殖中后期,有时单独寄生,但多数情况是与车轮虫混合寄生。

  粘孢子虫病发生时间从“夏花”放养到鱼种养殖结束都可发病。因寄生部位不同,发病症状不同,寄生于鱼体皮肤,一般引起“肤孢子虫病”,鱼体皮肤局部或全身多处出现“孢囊”,发生肤孢子虫病一般不会引起鱼种大量死亡,但严重影响鱼生长。寄生于鱼种鳃丝上的粘孢子虫,表现出两种情况:一是虫体寄生于鳃丝内部形成孢囊;另一种是粘孢子虫寄生于鳃丝表面,孢囊形成于鳃丝外部。

  肝胆综合症发病症状与成鱼养殖阶段发病症状相似,发病症状明显,鳃丝鲜红,体腔有透明黄色积液,各鳍特别是尾鳍边缘呈现白色,镜检病鱼鳃丝有指环虫寄生。病死率较大,但发病率、死亡率和危害程度比不上成鱼养殖阶段。鱼种发生该病时一般为当年9月中下旬至鱼种养殖结束。

  车轮虫病是鱼种养殖全过程最常发生的病害,在鱼种养殖第一阶段,主要寄生于鱼体皮肤和鳃丝上,在鱼种养殖第二阶段,主要寄生于鱼种鳃部。预防措施一是保持合理的放养密度,第一阶段养殖密度为鱼苗亩放10~12万尾。第二阶段放养密度保持在7000尾/亩。二是养殖过程维持良好的水质环境。通过施肥添换水等生产措施,保持培育水质符合鱼种生长所需。三是培育鱼种生长所需的适口天然饵料,投喂营养全面人工饵料。定期或经常通过显微镜检查鱼种体表及鳃丝,当车轮虫寄生达到一定密度后,及时用硫酸铜和硫酸亚铁合剂治疗,用量为5:2,化水后全池泼洒。

  鱼种养殖阶段发生的指环虫病,一般在第二养殖阶段中后期,多数情况是与车轮虫合并寄生,若指环虫单独寄生,用兽用甲苯咪唑、90%晶体敌百虫或与面碱合剂、菊酯类杀虫剂和阿维菌素等均有一定治疗效果,用量按照各生产厂家说明。

  在鱼种养殖阶段病害对生产影响较大,特别是粘孢子虫引起的喉部寄生,是决定异育银鲫鱼种养殖成败的关键。措施首先是鱼苗鱼种放养前彻底药物清塘,塘底滩面留水5厘米左右,亩用生石灰75~100公斤,化水后均匀泼洒,其次在鱼种养殖的第一阶段,鱼苗鳞片长出之初,用1~2次硫酸铜与亚铁合剂;再次为鱼种养殖第二阶段,当鱼种经过驯食上食台摄食后,内服50%含量的盐酸氯苯胍,用量为每吨饵料500克(以纯粉计),每月连服10天为一个疗程。

  冠词是一种虚词,用于名词之前,起限定说明的作用。因此,冠词不能离开名词单独使用。冠词分不定冠词(a、an)、定冠词(the)和零冠词(零冠词即不使用冠词)。

  不定冠词有a,an两种形式,当紧跟着冠词的第一个音素为辅音音素(注意:不是辅音字母)时用a;当紧跟着冠词的第一个音素为元音音素(注意:不是元音字母)时用an。

  不定冠词用于单数可数名词前,基本意义是不定代词,常表示类指定义和量指定义,也可用于其他情况。

  (1)用于第一次提到某人或某物时,表示类别,指某一类人或事物中的一个;泛指一类人或事物,以其中一个代表一类,相当于any。

  (4)用在姓名前,表示“某一个,某位”,也可表示“一位”,相当于a certain。

  (6)通常成对出现的名词(被视为一套或一体),一般只用一个不定冠词,如:a knife and fork一副刀叉。

  (1)特指。1)上文已提过的人或事物;2)说线)限定性后置定语修饰的人或物。

  (4)用在年代、朝代名词及逢十的数词(表某个年代)前或用在表示方位的名词前。

  (8)用于序数词、形容词和副词最高级之前(但副词最高级前的the 可省)以及用于only, main, sole, same等修饰语之前。

  (2)名词前已有this, that, my, your, some, each, no, any 等指示代词、形容词性物主代词、限定词以及名词所有格等限定时不再用冠词。

  (4)在星期、月、季、节假、洲、称呼、头衔、职务、三餐、球类、学科、棋类前用零冠词。

  (2)man 作“男人,人”,word作“字,词,话”时,可根据需要与相应的不定冠词或定冠词连用;但man 作“人类”,word作“消息,信息”时,需与零冠词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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